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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力•呵護•成長』是我們最大的目標。期以宏觀的高度俯視關注教育這塊園地,號召家長攜手結合政府資源與學校師長,協力促進教育良性發展,呵護輔助校園學子權益,使得教育整體環境因本會的努力,而正向成長。

本會簡介 | 組織章程 | 會務組織系統表 | 會務組織人員工作執掌表 | 識別LOGO說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彰化縣各級學校家長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結合彰化縣關心教育的家長及團體,以學生福祉為依歸,秉持理性溝通原則參與教育公益事務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協助學校教育發展,提升本縣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請填妥申請表格,並附上相關資料,傳真或寄至本會會所,若需服務,請電洽秘書處。
一、協助各校家長會發揮組織運作功能,促進學校校務發展。
二、協助解決行政、教師及家長間之歧見與糾紛,塑造和諧學校文化。
三、參與教育主管機關各項教育政策之擬訂及各項教育活動,並提出建議,
  共謀教育健全發展。
四、與教育主管機關,教師會及其他教育團體協商教育事務。
五、提供家長教育資訊及經驗交流之管道,增進家長教育知能,積極推動親、師、生
  之合作,鼓勵家長正向參與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六、與其他縣市家長組織及全國家長團體,共同推動各項教育事務,提升教育品質。
第六條與其他縣市家長組織及全國家長團體,共同推動各項教育事務,提升教育品質。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現任或曾任本縣各級學校家長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者並贊同本
  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本縣公、私立學生家長會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一至五名代表行使職權,但必須為該子女現就讀於該校者
  為限。
  (會員代表以學校學生人數為基準,五百人以下推派代表一名,以此類推每校代表最
  多五名。)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贊助本協會之個人或團體,均可為本會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無提案權、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八條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宣揚本會宗旨,推動本會任務。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的講習與活動,並執行本會推派之任何工作。
四、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大會出席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
三、分享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四、參與本會的工作組織。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連續二年無繳納常年會費者或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入會費不退回。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出會或退會,應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團體會員當選理監事名額以一人為限,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需具備會員資格方可參選,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總顧問一人,榮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採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選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團體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常年會費:每一會員代表新台幣壹仟元整。
   若所屬學校學生人數100人(含)以下自由樂捐。
三、贊助會員:每一會員贊助費用新台幣貳仟元至貳萬元整。
四、捐款收入。
五、以上收入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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