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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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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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團體會員當選理監事名額以一人為限,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需具備會員資格方可參選,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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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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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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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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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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